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是全市最高一级审判机关,设有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申诉审查庭、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审判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管理处、司法行政装备处、监察室、司法警察总队等部门。



1、2006年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2、2008年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先进单位 

3、2010年全国亿万职工健身活动月先进单位

4、2018年 全国“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一中、二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下:

1、 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 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3、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案件。

二审案件:不服本院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述、抗诉的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不服本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赔偿案件: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2、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