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法院

金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11月,1997年由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和石化法庭合并而成,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现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商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行政装备科(信息管理科)11个部门和朱泾、枫泾、亭林三个派出法庭。

金山法院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在全院干警努力下,连续七次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先进单位,曾荣立上海法院集体二等功、三等功,荣获“上海法院示范诉讼服务中心”,涌现了全国“巾帼文明岗”立案庭、“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最美基层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彭文忠、“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褚红梅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地域划分

民事审判庭审理金山区内除3个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外的所有民事案件

商事审判庭审理金山区内所有商事案件

刑事审判庭审理金山区内所有刑事案件

朱泾法庭审理原被告之一户籍或居住在朱泾镇、吕巷镇且诉讼标的在300万以下的民事案件

亭林法庭审理原被告之一户籍或居住在亭林镇、金山工业区且诉讼标的在300万以下的民事案件

枫泾法庭审理原被告之一户籍或居住在枫泾镇且诉讼标的在300万以下的民事案件

二、受案范围

(一)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除知识产权(徐汇法院)、未成年犯罪(闵行法院)案件外);

2、民、商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辖区涉少民事案件。

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在案件生效或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情形6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4、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四)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范围内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