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23日,2015年10月迁至龙漕路128号新审判大楼。2018年7月,该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共设置12个常设内设机构,包括8个审判业务部门、1个审判辅助部门、3个司法行政部门。

建院以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光智明理,启德尚法”的院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院自2001年以来连续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15年被上海高院确定为“上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2016年、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法院信息化科技创新奖”。

刑事审判庭2013年被评为全国法院条线先进集体、被中华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2017年荣获“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知识产权审判庭连续数年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劳动争议审判庭被授予“2015-201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诉调对接中心2014年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2015年荣获“上海市模范集体”称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被评为“2017至2019年度上海法院示范诉讼服务中心”。2018年,民事审判庭被评为“全国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同时,也涌现了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等一批先进模范。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受此限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行政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2、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执行案件。

2、法律规定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

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