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3年6月,前身是川沙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新浦东成立后,原南汇法院随之并入浦东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金融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司法警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信息管理处);另设派出法庭:自贸区法庭、陆家嘴法庭、金桥法庭、六里法庭、川沙法庭、外高桥法庭、周浦法庭、南汇新城法庭、惠南法庭。

全院涌现出了全国模范法官马超杰、全国优秀法官史一峰、全国优秀法官张卓郁、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潘志勇、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陈文键、服务世博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张海鹃、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夏燕华、全国法院先进个人邵国强等先进个人;还涌现出全国工人先锋号刑庭、全国五一劳动奖状陆家嘴法庭、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周浦法庭、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少年家事庭等先进集体;法院也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模范法院、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全国法院援疆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一、地域划分

● 陆家嘴法庭:陆家嘴街道、潍坊街道、洋泾街道、花木街道(罗山路以西区域)。

● 金桥法庭:金杨街道、浦兴街道、金桥镇、曹路镇、金桥出口加工区、花木街道(罗山路以东区域)。

●外高桥法庭:沪东街道、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外高桥保税区。 

●川沙法庭:  川沙镇、张江镇、合庆镇、唐镇、张江高科技园区、六灶镇。  

●六里法庭:  塘桥街道、南码头街道、周家渡街道、上钢街道、东明街道、三林镇。  

●惠南法庭:  惠南镇、祝桥镇、宣桥镇、新场镇。

●周浦法庭:  北蔡镇、康桥镇、周浦镇、航头镇。

●南汇新城法庭:芦潮港镇、书院镇、泥城镇、万祥镇、老港镇、大团镇,。

 

二、受案范围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本院受理本区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本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3.行政案件:本院受理上海市黄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崇明区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辖区内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5.未成年人案件:本院受理本区内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本区和奉贤区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2)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
  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已作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
  5)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民事案件

1)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主要指校园损害赔偿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

2)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

3)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案件;

4)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案件;

(三)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依法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2.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件:1.本院受理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

2.本院受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浦东新区内的执行申请,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本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上级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