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现设有11个常设机构,即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执行裁判庭7个审判业务机构;3个司法行政机构,即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1个法警大队;增设1个特色审判业务庭,即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管辖杨浦、黄浦、虹口、宝山、崇明等五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及执行案件。

近年来,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绩,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巾帼文明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等荣誉。李敏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黄洋法官被评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一等功、首届杨浦区“最美劳动者”,龚立琼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优秀法官”,李凌云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首届“十佳青年”。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2、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下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环境资源保护、涉食品药品安全、执行转破产案件以外的企业破产、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除外)

3、知产案件:

管辖原属于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在本市的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被告有一方不在本市的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第一审知产行政、知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2、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3、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2、上级法院指定的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