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法院

虹口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几经合并搬迁,现坐落于虹口区北宝兴路529-531号。现共设置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裁判庭、金融审判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科。

2019年,虹口法院获得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2018、2017年连续两年荣立上海法院集体一等功,2018年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第一届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优秀业务单位”、“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2017年初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2016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连续七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除知识产权犯罪(杨浦法院)、未成年犯罪(静安法院)案件外]。

2、民商事案件(除知识产权、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在5千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含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案件;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商事案件裁判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执行案件:
1、由本院裁判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由本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