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安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同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同意撤销静安区、闸北区人民法院,设立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静安区、闸北区所辖区域内的案件,上一级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现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行政及执行裁判庭、金融审判庭、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政治部、司法行政装备科等13个部门。
多年来,原静安法院连续十余年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 2011年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奖,2013年被评为2011-2012年度上海市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民一庭曾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民三庭先后被评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敬老文明号”,并多次被评为上海市“老年维权示范岗”“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涌现出了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李伟民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个人。原闸北法院曾连续十四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三次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先后荣获“全国法院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上海司法公开先进法院”“全国优秀法院”等荣誉称号。少年庭曾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国巾帼文明岗”;民三庭曾被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原“两院”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1989-2008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推荐选送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撤二建一”以来,静安法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荣获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2017年度上海法院系统二等功、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组织工作突出贡献奖银奖等荣誉,涉标的8亿元金融纠纷执行案获评“2016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案外人占有民用航空器执行案获评“2018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金融庭荣获2016年度上海法院内设机构集体一等功;执行局荣获2018年度上海法院内设机构集体一等功、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先进集体;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被评为2016—2018年度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金融案件:管辖当事人一方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涉及金融借款、保险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及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案件。
4.行政案件:管辖浦东新区、杨浦区、嘉定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静安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6.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2.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4.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