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88年9月21日,坐落于宝山区友谊路989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是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庭、民事庭、商事庭、执行局等7个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政治部等3个综合部门以及法警大队,另有淞南人民法庭、月浦人民法庭等派出法庭。依法审理其辖区内第一审案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连续13届获上海市文明单位,并先后荣获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2015年度上海法院集体三等功、2018年度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2017年度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2018年度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先进单位、2018年度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 地域划分

民事审判庭:友谊街道、吴淞街道、杨行镇、大场镇、大华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全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房地产案件;

商事审判庭:全区范围内的商事案件(除知识产权):
淞南法庭:淞南镇、张庙街道、高境镇、庙行镇的普通民事案件;

月浦法庭:月浦镇、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罗南镇的普通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宝山辖区内的高架上的道路交通赔偿案件。
二、受案范围
    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除知识产权(杨浦法院)、未成年犯罪(原闸北法院)案件外);

2、民、商案件: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不服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2、认为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3、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商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2、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