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浦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经历了两次“撤二建一”。2000年7月,原黄浦、南市两区“撤二建一”。重新组建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秉承优良传统,以建设一流法院为目标,实现了新的跨越。2011年6月,原黄浦区、卢湾区“撤二建一”,成立新的黄浦区。同年10月,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成立,办公场所有两处,分别座落于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和合肥路21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行政装备科(信息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共计12个内设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素有“南京路上好法院”的美誉,曾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好法院’”、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涌现出以全国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平安英雄、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个人。




一、民商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受案范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涉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他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按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区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外。
三、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黄浦区内的执行申请,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本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四、其他案件
依法应当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一、北片(本部)法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
北片: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裁判庭、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行政装备科(信息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21-53584777(总机),邮政编码:200003。
二、南片(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213号。
南片: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执行局。
联系电话:021-63856666/53594640(总机),邮编号码: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