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前身是崇明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2月20日。2016年,崇明“撤县设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0日,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设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4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本部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25号。

多次荣获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上海市学习型组织,连续九届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2016年度上海法院集体三等功、2017年、2018年度上海法院集体二等功等荣誉。先后涌现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优秀法官”、“平安英雄”候选人、首届“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先进典型。朱丹院长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称号。

一、 地域划分

民庭:城桥镇、港西镇、建设镇

商事庭:崇明区辖区

庙镇法庭:庙镇、三星镇、绿华镇、新村乡、新海镇

堡镇法庭:堡镇、新河镇、港沿镇、竖新镇、东平镇(除前哨社区)

中兴镇法庭: 中兴镇、陈家镇、向化镇以及东平镇前哨社区

长兴法庭:长兴镇

横沙法庭:横沙乡

二、受案范围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管辖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一审案件(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外);

2、民、商事案件: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



3、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商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2)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5、其他: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